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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进行时】商家们:违规占道经营不可取

达川观察 2021-09-27 15:38 930

随着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入攻坚期,达川城管坚持科学管、分类治、严格执法的原则,全力创造良好市容环境。

案情回顾

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 2021年8月28日8时20分,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达川区店子梁街143号门市,发现当事人雷某某正在此处搭建脚手架,经现场测量,占道面积3㎡。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出示证件、告知义务。经核实,当事人并未办理相关占道手续。执法人员立刻对其进行教育,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壹份,限其立即整改。但一小时后,执法人员前往核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对此,大队决定立案查处,并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1. 对违法行为人的认定?        

  2. 在现场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过教育?         

  3. 法律法规的适用。        

经查,位于达川区店子梁街143号门前的脚手架是雷某某为了更新自己门市招牌请工人搭建的,目前该门市的经营户也是雷某某,由此可以认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就是雷某某。      

通过案情回顾发现: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违规行为时,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并责令其整改,充分遵循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整改,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占道面积不大,本着事实求是和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经综合考量,对其取中限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法律条款适用和裁量处罚标准适当。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和固定违法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雷某某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当事人未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脚手架搭建在人行道上,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区城管执法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占道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达川城管


评论 13

  • 真心好 2021-12-16

  • 区融媒体中心莫涵 2021-12-16

  • ZH-区融媒体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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